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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DNA亲子鉴定中心:普通离婚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申请

文章作者:qinzi01 人气:发表时间:2023-02-25 17:40

当代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化,激起了许许多多的离婚案件,婚姻类案件中,诉讼中请求亲子鉴定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这种诉讼中一方提出的的亲子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支持亦或不支持?离婚后可以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吗?下面 广州DNA亲子鉴定中心-泰子基因谢主任在此介绍一下一般对于普通离婚案件中涉及亲子鉴定申请的情况。

        (广州DNA亲子鉴定中心)民事审判事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

  二是确认小孩的抚养费由谁承担,若鉴定结果不支持亲子关系,则男方可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三是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男方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求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抚养费时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夫妻离婚已经见怪不怪了,不适合就分开,现在男女都是有独自工作,独立生活的能力。离婚中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老公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但是老婆坚持不给孩子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摘要: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但妻子拒绝做鉴定,丈夫若有其他证据足以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

近日苏州一男子发现3岁儿子非亲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最终获赔15万元的新闻上了热搜。因为听周围的人都说自己的儿子长的不像自己,男子便带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男子的猜测是正确的,两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于是男子便将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妻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0多万元。本案中因妻子承认孩子非男子亲生的事实,所以男子无须再另行举证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若在其他案件情况下,如果丈夫只是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但妻子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就没有办法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了吗?

 

 

(一)个人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答:由于亲子关系不仅涉及父母的权利、义务,同样也会影响子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在审查亲子关系时一般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核和认定,若一方提供的证据仅仅只是假设,且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那么法院一般是不会采信的。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结果由于采证的过程并不在法院的主持下,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若该亲子鉴定存在一定的证据瑕疵,那么法院是可以不予采信的。

 

 

(二)证明父母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一定要有亲子鉴定吗?

 

答:丈夫要确认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同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亲子鉴定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需要经过父母双方的同意,若妻子拒不配合做鉴定,那么法院是不可以强制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的。但否认亲子关系案件中,若丈夫已经提供了基础的证据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如丈夫以及妻子的血型与孩子并不匹配,而妻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反驳这一事实,且又拒不配合进行鉴定的,那么法院是可以直接认定丈夫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所以否认亲子关系不一定要有亲子鉴定结果。

 

 

(三)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是否可以要回自己曾经支付的抚养费?

 

答:若一方配偶故意隐瞒另一方配偶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另一方配偶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性抚养,另一方配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已经实际支付的抚养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两项请求的具体数额要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