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私自委托亲子鉴定因程序违法未被法院采信,法律明确其不属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适格主体
近日,江浙地区某基层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判决引发全网热议:年过七旬的张老伯夫妇独子2023年因交通事故意外身故,留下妻子孙某和年仅14个月的幼子,处理完儿子后事之后,二老总觉得小孙子的眉眼轮廓和自家儿子没有相似之处,又撞见儿媳孙某多次提出要将儿子名下的婚前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后续计划带孩子改嫁移居外地,疑心孙子根本不是儿子的亲生骨肉。为了“查清真相”,两位老人趁儿媳不备,偷拿了儿子生前留下的旧烟蒂,又借口带孙子去游乐园玩,用提前准备好的棉签擦拭了孩子的脸颊留存唾液样本,没有通知任何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就自行联系了一家商业亲子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报告结论显示“支持两份样本之间不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
拿到这份鉴定报告的张老伯夫妇立刻将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孙子和已故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推翻此前儿子身故后预留的、给幼孙的遗产继承份额。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某直接辩称二老采集样本的过程完全没有经过自己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自己全程对亲子鉴定一事毫不知情,送检样本的来源是否是自己的孩子、是否是已故丈夫的生物检材根本无法确认,同时提出祖父母根本没有资格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请求法院驳回二老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首先,案涉私自委托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取样过程无任何第三方见证,未征得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无法保证送检样本的同一性与合法性,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该份证据不具备合法的司法证据效力,依法不予采信;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只有父或者母两类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祖父母不属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法定适格主体,在不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下,无权单独就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提起否认诉讼,最终判决驳回张老伯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戳破了不少普通民众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很多人默认祖父母作为家族长辈,天然有权查清孙辈的血缘归属,甚至可以凭自己私下做的鉴定“讨公道”,但实际上身份关系诉讼直接关联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隐私权,甚至影响整个家庭的伦理秩序稳定性,法律对这类诉讼的主体资格设置了极其严格的准入门槛。如果放开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允许任何旁系近亲属甚至无关人员随便拿着一份私自取样的亲子鉴定报告就到法院起诉,随意挑战他人的亲子关系认定,整个社会的家庭安全感都将荡然无存。
不少网友也提出疑问:难道祖父母发现孩子确实不是自家儿子亲生的,就完全没有维权的渠道了吗?答案并非完全绝对,法律也为特殊情形设置了救济空间:如果孩子的父亲生前已经自行启动了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意外身故,作为继承人的祖父母可以依法承接诉讼主体地位,继续推进已启动的身份关系诉讼;如果双方的核心争议本质是遗产继承纠纷,老人手中已经掌握了儿子生前留存的婚前不孕不育医疗记录、孩子出生时间段儿子处于异地的客观证据等初步佐证材料,完全可以在继承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主导启动司法鉴定,在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见证取样、全程程序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若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才有可能依法推定相关主张成立。
最后法官也在此作出普法提示:普通民众遭遇涉及亲子关系的家事纠纷时,切勿私自偷偷采集生物样本送检,市面上大量非司法类的商业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参差不齐,程序不合法的鉴定报告根本不具备司法效力,反而白白浪费维权成本,随意采集未成年人的生物样本还可能涉嫌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衍生额外的侵权纠纷。所有涉及身份关系的主张,都应当在合法程序框架下推进:要么所有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按规范流程采样鉴定,要么在适格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向法院申请由司法机关主导委托司法鉴定,唯有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固定的证据,才能被法院依法采信,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利。

微信扫码咨询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