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做亲子鉴定能否强制要求?诉讼场景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详解
在不少离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场景中,很多当事人都会遇到类似的困境:怀疑孩子并非亲生想要索回已支出的抚养费,或者作为未婚妈妈想要向孩子生父追索抚养费用,但对方始终躲躲闪闪,坚决不肯配合做亲子鉴定。不少人第一时间会提出疑问: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把对方拉去采样做鉴定?其实从现行法律规则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完全不存在“强制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的相关机制,哪怕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强迫公民配合亲子鉴定采样。
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是人身权利的绝对优先性:亲子鉴定的采样过程涉及到对公民身体的侵入性检查,本质上会限制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除非是刑事案件中为了追查犯罪线索,办案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强制采集生物样本,普通民事纠纷中,公权力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侵入私人的人身权利边界。如果在民事案件中贸然推行强制亲子鉴定,很容易引发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的连锁问题,甚至可能直接击碎原本稳定的家庭关系,对被牵涉其中的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的心理伤害。
但“不能强制做鉴定”不代表相关诉求没有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同时,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相关事实,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法定的三个要件,哪怕对方坚决不配合做鉴定,法院也可以直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主张亲子关系相关权益的一方胜诉,完全不需要依赖亲子鉴定的结果。
此前国内多地法院都审理过适用该规则的典型案例:浙江某离婚诉讼中,男方张先生起诉要求确认5岁的儿子和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历年体检报告,证明自身血型为O型,同时提交了医学科普资料佐证O型血的男性不可能生育出AB型血的子女,而孩子出生时的血型登记恰好是AB型,除此之外他还提交了妻子和前男友长期保持联络的聊天记录、两人同居的租房合同等辅助证据。而被告女方既拿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孩子确实是张先生的亲生子女,又完全拒绝配合法院安排的亲子鉴定,最终法院直接推定张先生的主张成立,判决两人准予离婚,张先生无需承担孩子后续的抚养费用,同时女方要返还张先生此前已经支出的十余万抚养费。

而在广东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未婚生育的王女士起诉前男友赵先生,要求对方承担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赵先生一口咬定孩子和自己没有关系,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人的同居证明、赵先生此前在朋友圈发布的抱孩子出游的合照、两人的聊天记录中赵先生多次自认是孩子父亲的表述,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佐证亲子关系存在,在赵先生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又拒做鉴定的前提下,法院直接判决亲子关系成立,要求赵先生按照月收入的30%每月支付3500元抚养费,同时补足之前拖欠的近8万元抚养开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推定主张成立”的规则有非常严格的适用门槛,绝非当事人随意怀疑就可以启动:首先主张权益的一方必须提交“必要证据”,如果只是单纯以“孩子长得不像”“我怀疑对方出轨”这类没有任何客观佐证的理由提出诉求,完全达不到“必要证据”的标准,法院不会支持相关推定;其次另一方必须没有能够推翻主张的相反证据,如果对方已经拿出了早年共同做过的合法亲子鉴定报告等材料,哪怕拒绝重新做鉴定,也不能直接推定主张方胜诉;最后必须是当事人明确、主动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要是对方客观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不满足该规则的适用条件。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遇到亲子关系相关纠纷时,千万不要私自采取拖拽、抢夺生物样本等过激方式强迫对方做鉴定,这类行为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维权路径是提前收集好完整的佐证材料,从医学依据、社交痕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个维度形成证据链,在诉讼中提交给法院,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便对方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法律也会支持你的正当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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